关于某电影擅自使用奥特曼形象的再次声明
日本国圆谷制作株式会社(以下简称“我司”)就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(以下简称“蓝弧方”)在未取得我司授权的情况下,擅自改编“奥特曼”形象制作的电影《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》(以下简称”涉案电影”)之行为,于2018年2月5日提起诉讼,该诉己于2018年3月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(案号:(2018)沪0115民初14920号)
此次,除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外,我司还将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、广州蓝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涉案电影的相关方作为被告,就涉案电影的制作、上映、宣传等行为提起了诉讼。在提起该新的诉讼的同时,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、节约诉讼资源、有效推进诉讼,我司决定撤回2017年9月6日立案的诉讼,在新提起的诉讼中、在同一程序下一并维护我司的权利。
前诉在法律程序上虽己撤回,但实际上我司在前诉中的请求己由后诉吸收、承继,我司从未放弃行使我司享有的任何权利。
我司注意到,蓝弧方日前通过官方徼博、微信公众号宣布了我司撤诉的消息,然而,蓝弧方片面强调我司撤诉的同时,未提及我司重新起诉的事实。
此外,蓝弧方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称《1976年合同》真实有效,我司已失去“奥特曼”海外的版权。事实绝非如此。围绕《1976年合同》的真伪,我司与辛波特、UMC及其相关方在中国、日本、泰国、美国等地进行了多项诉讼(部分诉讼目前仍在进行中),虽然各法域的判决内容有所不同,但是,截至目前,所有生效判决均无一例外地认为我司享有“奥特曼”系列作品及“奥特曼”形象的著作权,其中,泰国最高法院判决、去年11月20日美国加利福尼业州中央区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作出的裁决(Special Verdict Form)均否认了《1976年合同》的真实性。
我司坚决捍卫我司的合法权益,将持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司的合权益,打击侵犯我司合法权益的行为。我司相信中国的法律,也相信中国广大的“奥特曼”作品喜爱者。希望广大的“奥特曼”作品喜爱者能明辨曲直,并继续支持我司“奥特曼”系列作品。
特此正告。
圆谷制作株式会社
社长 塚越 隆行
2018年3月13曰